按照学校教务处有关本科导师制的文件精神,根据我院实际情况,特制定我院本科导师制的有关规定。
一、担任导师的资格
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,有高度的责任心,有教育经验,懂教育规律;具有较高水平的专业知识和合理的知识结构,在学术上有一定的造诣,了解本专业的培养目标,熟悉本专业的教学计划、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,具有专业学习指导能力;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职称。
二、导师的职责
1.导师对每个学生的个别辅导平均每学期3次以上。
2. 指导学生课外读书。
3. 批改读书报告,写出评语,并可以打出等级分,同时做好书面记录,并交院长办公室存档。
4. 负责解答专业学习的疑难。
5. 进行选课及个人发展方向的指导。
三、导师待遇按学校及学院有关规定执行。
外国语学院
2004年9月15日(星期三)